使用假證件法律法規(guī)
偽造、變造、買賣使用、國家機關公文、證件、印章罪
偽造、變造、買賣使用、國家機關公文、證件、印章罪,是指非法制造、變造、買賣使用國家機關公文、證件、印章的行為。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。國家機關制作的公文、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、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。任何偽造、變造、買賣使用國家機關的公文、證件、印章的行為,都會影響其正常管理活動,損害其名譽,從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。
刑法條款內容 第二百八十條 【偽造、變造、買賣使用國家機關公文、證件、印章罪】偽造、變造、買賣使用或者盜竊、搶奪、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、證件、印章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;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概念及其構成
(一)客體要件
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文、證件、印章,且僅限于國家機關的公文、證件和印章。所謂公文,一般是指國家機關制作的,用以聯(lián)系事務、指導工作、處理問題的書面文件,如命令、指示、決定、通知、函電等。某些以負責人名義代表單位簽發(fā)的文件,也屬于公文。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,也可以是外文;可以是印刷,也可以是書寫的,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。所謂證件,是指國家機關制作、頒發(fā)的,用以證明身份、職務、權利義務關系或其他有關事實的憑證,如結婚證、工作證、學生證、護照、戶口遷移證、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、駕駛證等。對于偽造、變造護照、簽證等出入境證件和居民身份證的行為,因本法或本條另有規(guī)定,不以本罪論處。所謂印章,是指國家機關刻制的以文字與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或專用章,他們是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符號和標記,公文在加蓋公章后始能生效。用于國家機關事務的私人印鑒、圖章也應視為本款所稱印章。
(二)客觀要件
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(xiàn)為偽造、變造、買賣使用國家機關公文、證件、印章的行為。所謂偽造,是指無權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、證件或印章,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、證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種假的公文、證件和印章,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、證件或印章的情況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復印、偽造另一假的公文、證件或印章。既包括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偽造或制作,又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經(jīng)批準而擅自制造。另外,模仿有權簽發(fā)公文、證件的負責人的手跡簽發(fā)公文、證件的,亦應以偽造論處。所謂變造,則是對真實的公文、證件或印章利用涂改、擦消、拼接等方法進行加工、改制,以改變其真實內容。所謂買賣使用,即對國家機關公文、證件或者印章實行有償轉讓,包括購買和銷售兩種行為。至于買賣使用的公文、證件或印章,既可以是真實的,也可以是偽造或者變造的。
(三)主體要件
偽造、變造、買賣使用國家機關公文、證件、印章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,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、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偽造、變造、買賣使用國家機關公文、證件、印章罪,
(四)主觀要件
偽造、變造、買賣使用國家機關公文、證件、印章罪往主觀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,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偽造、變造、買賣使用國家機關公文、證件、印章罪。如行為人盜竊某甲的手提包,意圖偷竊錢財,沒想到包中裝有某甲單位的公文及甲的證件。如此,行為人只構成盜竊罪,不構成偽造、變造、買賣使用國家機關公文、證件、印章罪。
處罰
根據(jù)本條第1款規(guī)定,犯偽造、變造、買賣使用國家機關公文、證件、印章罪的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;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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